二、设立外贸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要论证设立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订明确的经营范围、经营进出口商品目录和完整的公司章程。新批准成立的各类外贸公司,其经营范围原则上不要与现有的外贸企业相冲突,应以开辟新产品为主开展业务活动。原则上不应设立一揽子的综合经营的进出口公司。
(二)应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公司应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照章纳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有稳定的、适销对路的出口货源和出口渠道,或有一定的进口订户和进口渠道,各进出口公司开业后,第三年的年出口额至少应达到五百万美元。以进口为主者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考核进口额,达不到者视情况撤销经营权。专门从事软件贸易和技术专利进出口的企业,可按实际情况决定。所有经批准设立的公司,都要承担国家进出口任务,编报计划,负责完成。
(四)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应说明资金来源,并取得银行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没有资金的“皮包”公司,一律不予批准。
(五)按“四化”要求,配有能胜任组织领导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活动的领导人员,配有一定数量的外贸、外语、财务、计划、统计、储运及有关专业人员。
(六)具备经营外贸业务所需的设施和物质条件,有法定办公地址,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从事外贸咨询服务的公司,尚需具备经济贸易信息来源和必要的服务手段。
(七)大型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开展进出口业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先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开,不要一哄而起。凡条件不具备的,不要开展进出口业务。
三、设立外贸公司的审批
设立外贸公司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审批。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上述单位的审批权如下:
(一)全国性的、跨地区性的外贸公司(包括生产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同生产企业联合的公司)、各部门申请设立的公司,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二)设立地方性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进口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以书面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同意后,予以审批,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三)设立地方性的从事对外贸易广告、咨询、服务、报关的企业,不经营进出口业务者,除特殊情况外,对外经济贸易部均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局)审批,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