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85]外经贸管体字第1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山东省外贸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西安、哈尔滨市经贸委(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2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实行简政和外贸放权分级管理,我部拟定了《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此件已经三月全国经贸厅长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从四月一日起实行。
分级审批设立外贸公司和企业的对外经营权,是落实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要认真贯彻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做到既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又坚持统一对外,并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统盘考虑,严格把关。申请设立外贸公司和企业对外经营权,必须承担国家的计划任务,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当前,要着重考虑在有条件在大型生产企业或联合体、以及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联合成立外贸公司,使经营权真正落实到经济实体。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现在,外贸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推开,如何做好审批和管理外贸企业的工作,还缺乏经验,会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发现有什么问题或不完善之处,请及时提出意见,以便修订。
附件: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的统一领导和归口分级管理,使审批外贸公司的工作有章可循,特制订本办法。
一、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享有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下同)以及生产企业,申请设立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机关审核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能对外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