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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转发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的函[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转发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的函
([85]汇管管字第200号 1985年3月2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沈阳、广州、重庆分局:

  现将国务院国发[84]185号《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暂行规定第四条已明确“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但文中又指出“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上述旅杂费外汇的供汇由中国银行在对私批汇指标中售给。中国银行视同对私批汇,只批单程,不批双程。

  2.暂行规定第六条“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经与教育部联系,该项外汇费用由教育部统一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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