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内单位汇出款项应如何掌握问题的复函
([85]汇管管字第170号 1985年3月19日)
中国银行营业部:
[85]中营业字第11号函悉。关于五矿总公司要求从其现汇存款账户中支出130万美元汇往香港收其在香港三和银行账户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材料供应公司要求从其现汇存款账户支出259万美元汇往其香港企荣贸易有限公司,对这类汇款问题如何掌握的问题,现复函如下:
一、你行对上述两笔汇款的审查,因收款人及其汇款用途不清,暂缓汇款,待查清情况后,按有关规定再行办理是对的,是符合财务监督原则的。对汇出境外的外汇应严格审查,其目的主要是防止个别单位不清楚国家管汇规定或有意将外汇存放境外,吃境内、外利息差额或挪做他用。对国内单位之间现汇划拔也应严格审查其外汇来源及用途,以防个别单位违反外汇管汇规定,扩大外币计价结算范围,套购紧缺物资,和防止个别单位有意借用账户截留国家外汇(指现汇)行为。
二、对单位要求从其现汇存款账户支取外汇汇往境外,首先应审查是否符合批准开户时对收、付汇的具体规定(我局批准开户函均抄送中行营业部),如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材料供应公司二月十六日要从其账户中支出259万美元汇往香港企荣贸易有限公司,按我局[84]汇管管字第494号函批准开户第二点规定“该账户的支出限于购卖承包工控所需材料、设备的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业务经营活动(包括出国洽谈业务)所需费用支出以及委托你公司海外机构代理收购所需资金和其他为承包工程服务的支出。”只要提供有关合同、货运单据及付款单据可准予汇出。不必再来我局审批。但预付货款超过15%需提供有关合同、保函并报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汇出。
三、国内属中央单位在境外开户事先应报经我局批准。据查,五矿进出口总公司在香港三和银行开户未报我局,我局已通知该公司向我局申请在境外开户的原因、账户何时开立的、账户余额多少,听候处理。该公司委托你行从其现汇账户支款汇往上述银行的业务待批准后办理。
四、除上述情况外,对有的单位提出有关账户规定以外的归还垫款、偿还借款,以及你行发现有疑点的汇款(包括国内单位之间的外汇额度调拨)均请通知有关单位向我局办理申请报批,待批准后方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