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允许境内居民外币存款支取外币的通知
([85]中综字第32号)
广州、福州、上海、北京分行:
我行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在全国开办境内居民外币存款以来,由于不准自由支取外币,吸存金额远未达到预想的目标。为了增强吸引力,把闲散在居民手中的外币吸收到银行用于四化建设,现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上海、北京四省市先试办境内居民外币存款自由支取外币,待取得经验后,再扩大到全国各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境内居民外币存款中的“外汇户”可以汇往境外,可以支取适量外钞;
2、境内居民外币存款中的“外钞户”可以支取外钞,但不准流通,大额汇出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
3、境内居民外币存款可以兑取人民币,享受侨汇优待,不再开给外汇人民币本票;
4、境内居民外币存款的存款人自己或托人携出境外,可以开给携带外币出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