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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 出国人员进出境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十条 出国人员应模范地遵守本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海关手续。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自用物品需出售时,应售给经批准经营外货的国营商业部门。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工作的人员携带进口的物品,也按本规定办理,但不得托人带物品进口。对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护照,经常来往港澳地区的人员的行李物品验放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我国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携带行李物品的验放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出国人员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

品        名

数        量

一、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二、酒

三、烟

四、电视机、电冰箱、录相机、收录音机(包括音响组合、多用机)、照像机、洗衣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摩托车和其它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五、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普遍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字机(包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它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限合理数量

 

二瓶(每瓶限750克)四百支(长期出国人员为一千支)

每一季度任择其中一件

 

每一季度任选其中一件



  注:

  一、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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