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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国务院[84]国函字第176号文批准 [84]署行字第1103号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照顾国家派往国外工作、学习人员(经下简称出国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海关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国人员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对长期出国人员或临时出国人员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附件《出国人员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内),给予免税优待;超出部分如仍属自用范围,予以征税放行。

  根据情况变化,海关总署可对《限量表》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长期出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临时出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工作、学习不满一年的人员。

  第四条 长期出国人员,由海关发给《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他们进境时携带属于《限量表》第四、五项所列物品,由本人(包括免检人员)填报在《登记证》上,以便海关查验核放。

  《登记证》的发放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五条 长期出国人员托出国人员带进《限量表》第四、五项所列物品,每年只限一次,每次两种各一件,凭物品所有人的《登记证》登记核放,并计算在本人携带免税物品限量内。超出限量的不准托带进口。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和外交部驻外机构供应处等处购买的物品,计算在本人免税物品限量内,按海关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和外交部驻外机构供应处外汇商品监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出国人员用个人所得外汇,为本单位购买的科研、教学专业用品(不包括一般家用电器,如电视机、录音机等),应由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单位出具证明,经海关核准后免税放行。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物品,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税。

  第八条 出国人员不得按受外籍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委托带进或带出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们带进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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