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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的函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的函
([84]署行字第1103号)


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侨办、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办公厅、各部委局,军委办公厅,总参、总政、总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驻外使领馆,港澳工委: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前往国外和港澳地区工作、学习的人员逐年增加,外汇收入增多,为了进一步照顾出国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海关管理,经我署会商外交、经贸、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重新修订了《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经国务院[84]国函字第176号文批准,由我署内部发布实施。

  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内部向有关人员传达,并配合海关共同遵照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定第四条对长期出国人员,由海关发给“免税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因时间关系,将分期分批发放。“登记证”发放前,海关对长期出国人员进境时携带的物品仍凭旅客行李申报单,按本规定验放。

  二、为了体现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生的照顾,对他们进境时携带的物品,均凭我驻外使领馆证明,按照本规定办理。

  三、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九七九年外贸部、外交部、外经部、财政部所发《关于我出国工作人员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规定》予以废止。

  附件:一、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略)

  二、关于实施《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与原规定的衔接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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