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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是建立健全粮食收购管理制度。规范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检验把关要求,健全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健全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体系。

  四是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规范抽查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监管对象的抽查,特别是加强原粮卫生抽查。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统一部署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防不符合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经营者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确定质量安全责任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加强检验把关,严格执行入库、出库检验和出证、索证制度,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档案,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要加强对库存粮食和政策性购销粮食的质量安全抽查。在全面开展库存粮食和政策性粮食例行抽查的同时,要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地区和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区域内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执行政策性任务的需要,依法对出库和政策性购销粮食设定必检项目和实行强制检验。

  要加强对有害粮食的监管。对抽查发现的有害成分含量超过粮食质量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应立即封存,停止销售出库;已经销售的,应依法责令召回。封存的有害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经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得作为口粮销售。严格执行食用粮食与非食用粮食分类储存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有固定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负责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扶持力度,优化检验机构布局,消除监管盲区,重点加强粮食主产市、县、重要消费城市的区域性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建设,加强仪器设备投入,提高人员素质,全面提升各级监测机构的质量安全检验能力,充分发挥监测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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