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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群众监督大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几项措施

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群众监督大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几项措施
(1986年7月15日 工总生字[1986]22号)

  一、形势与任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曾有过明显好转。1979年至1982年,全国因工死亡人数连续4年平均每年下降10.86%。1983年以后出现缓降状况,1985年,工业、交通、火灾等各类事故都大幅度上升,全国县以上工业企业因工死亡人数比1984年上升8.4%。1986年以来,虽然有的地区和产业伤亡事故有所下降,但全国的安全生产情况并没有好转。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有的领导片面追求产量、利润,忽视安全,在经济承包方案中,不少单位只包投入产出,不包安全,或只有安全口号而无具体安全措施和考核指标;安全管理混乱,各级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重;安全教育工作薄弱,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低;事故查处不严,监督监察不力等。
  今年是“七五’’计划的第一年,安全生产上应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为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的总目标:基本控制重大伤亡事故,大幅度降低一般伤亡事故(伤亡人数比1985年降低10%以上),各级工会要把劳动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切实发挥群众监督检查作用,会同有关部门为实现总目标作贡献。
  二、审查落实经济承包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根据国办发[1986)20号文件规定,各级工会对同级行政的经济承包方案要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承包内容的方案要进行干予。坚持经济承包方案·中一定要有安全内容,要同产量、质量、利润等经济技术指标一样,有安全指标和保证措施,并捆在一起考核。没有安全指标和保证措施的经济承包方案不得实施。
  对正在执行的经济承包方案,各级工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普遍审查,监督和协助行政完善经济承包方案中的安全措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消除事故隐患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和积极分子,要及时发现生产环境与设施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向行政提出改进意见,督促及时解决。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每班至少要检查一次;车间工会每半月要检查一次;厂(矿)工会每月要检查一次。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以通知书的形式及时通知行政,并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报上级工会,上级工会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督促解决。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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