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
(1956年发布)
一、为防止装卸、搬运作业中的伤害事故,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工厂矿山及基本建设等企业单位。
三、企业单位应根据工人的技术、经验、体力及其特殊生理情况,调配工人与分配其工作。
四、企业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在现场负责指导装卸、搬运工作的进行。
五、女工以及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男工,其单位的负重量一般的不得超过25公斤;两人抬运的总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
六、男工单人的负重量,最高不得超过80公斤。
七、50公斤以上的单位件货物,由一个人搬运时,应有人搭肩,必要时应有人卸肩。
八、80公斤以上至500公斤以下的单件货物,应使用手推车、滑板等搬运工具进行搬运。
九、500公斤以上的单位件货物,应使用绞车、滑车、起重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搬运。
十、装卸、搬运超过80公斤的单件货物,如按第八条和第九条执行确有困难时,应组织多人抬运。多人抬运时应在抬运工人中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两人抬运时,每人的平均负重量不得超过70公斤;抬运的人数增多,其平均负重量应适当递减。
十一、单人负重50公斤以上的货物,在平地上的搬运距离最远不得超过70公尺;超过70公尺时,须有人接替或用工具搬运。在斜坡上(如跳板、楼梯、坡道等)进行搬运时,其搬运重量或搬运距离应适当缩减。
十二、装卸、搬运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道路应平坦;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十三、供装卸、搬运使用的跳板应坚实牢固,搭设跳板的坡度不应大于1:3,并根据需要设置来回跳板和防护、防滑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