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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示范工程坚持企业实施、校企结合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机构负责提供培训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鉴定,政府对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给予培训补贴,并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的技能人员职业准入类职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鉴定补贴。
  第四条 地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成立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工程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示范工程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工程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建筑业农民工用工规模和培训工作进展情况,采取先下后上确定培训人数的办法,先由示范工程实施单位逐级上报,后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统一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并报全国示范工程工作小组备案。
  第六条 承担示范工程的建设类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一级以上劳务企业资质;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各项劳动管理规范,近三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培训机构健全或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建立委托培训关系;
  已在示范工程实施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示范工程实施企业。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根据用工规模等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级城市的示范工程领导小组申报。申请报告应当明确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目标等内容。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还应报送委托培训协议书。
  第八条 实施示范工程的地级市应将实施企业名单和培训计划报省级示范工程领导小组。
  第九条 示范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要将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名单和培训任务向社会公布,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示范工程的培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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