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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做好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示范工程实施主体以建筑企业为主,培训对象原则上以自愿参加培训的建筑业在岗农民工为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确定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指导实施单位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加强对培训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保证示范工程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应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请各地将实施示范工程的企业名单和培训人数落实情况,于2009年8月30日前报全国示范工程工作小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负责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备案,2009年年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全国示范工程工作小组。

  全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小组

  联系人:路明  徐强

  联系电话:010-58933100   传真:010-58934517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邮编:100835

  附件: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管理,根据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示范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促进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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