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前一任期增长水平较高(中央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以上),任期目标值高于中央企业目标值平均水平;
(4)企业规模或增长基数较大(中央企业户均水平以上)但实际完成值高于对标企业平均值水平。对标分以下三种情况:
①国内同类企业较多企业,根据国资委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与同期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对标,达到平均值以上的,仍按
《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达到优秀值的,该指标直接加满分。
②国内同类企业较少、样本数量不足企业,由企业推荐、国资委审核选定12户国内外同行业企业对标,同期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平均水平以上的,仍按
《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达到优秀水平的,该指标直接加满分。
③企业情况较为特殊、国内外可比性较低,在中央企业同类企业内进行比较分析,同期营业收入增长水平达到同类平均水平以上的,仍按
《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
(5)企业主要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超过2个考核任期。
三、分类指标的基本要求
分类考核指标应设置为2个。指标的选择应体现行业特色和突出企业管理“短板”,目标值的确定应努力体现行业先进性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对于目前只选择了1个分类指标的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从以下分类指标中选取。
1.工业类企业的分类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比重、流动比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市场占有率、技术投入比率和单位产值能耗等。
2.航空类企业的分类指标:座公里收入水平、流动比率、人均利润等。
3.水运类企业的分类指标:总资产报酬率、流动比率、人均利润等。
4.电力类企业的分类指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负债率、人均利润等。
5.商贸企业的分类指标: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比重、总资产报酬率、人均利润、总资产周转率等。
6.科研设计企业的分类指标:高级技术人才占职工比率、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比重、人均利润等。
(二)分类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完成考核目标值则可直接加满分。达不到行业先进水平或管理水平没有提高的,视指标实现的难易程度,适当调整加减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