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前一任期企业该指标增幅较大(高于中央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任期目标值高于中央企业目标值平均水平;
(4)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基数较高(高于中央企业户均水平),任期目标值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5)企业主要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超过2个考核任期。
(二)三年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下同)平均增长率。
1. 根据
《考核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满足这一条件,该指标按
《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
2.企业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9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2)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8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7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4)目标值为负增长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 企业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指标仍按
《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
(1)企业目标值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2)企业受行业发展周期影响,任期内行业整体收入出现负增长,目标值高于同行业企业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