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法治环境逐步完善、司法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逐步加大,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近日,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召开的金融机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联席会议上,中纪委领导就提到,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形势依然严峻,要严肃查处商业保险等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因此,任由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存在和蔓延,整个行业的形象和长远发展都可能受到重大负面影响。
总之,中介业务检查结果有力地证明,保险公司是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主动方,是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风险的大局下,保险监管机构必须抓住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这一主要矛盾,以保险公司作为解决市场矛盾和症结的主要方面,旗帜鲜明地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重点查处保险公司的前提下坚持对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否则,市场秩序不可能根本好转,保险行业的经营效益也不可能根本好转。
二、全面领会
《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保监会对中介业务违法问题高度重视,于近期召开主席办公会,专题听取保监会有关部门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情况汇报,重点研究今后一个时期强化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的政策措施。会议要求,各级保险监管机构要将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检查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重要内容,坚持标本兼治、突出治本,重点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抓问题产生的根源,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中介业务违法行为。
保监会有关部门为落实主席办公会精神,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了
《办法》,重点突出针对性、威慑性、可操作性,以强化管控责任、明确禁止行为、严肃法律追究。
《办法》依据《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经营规则和禁止行为作出了较为全面和细致的规定,内容不多但实在,体系简单但清晰,我们要认真学习和深刻体会。
(一)
《办法》为严厉查处常见而严重的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提供了操作性强的依据。
《办法》不仅详细列明了市场上较为常见的各类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还根据《
保险法》或者在规章的授权范围内设定了严厉的罚则,为保险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性强的依据和指南。特别是
《办法》对目前市场上某些较为复杂或危害性大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特征作了比较全面的界定,使将来的查处工作更加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