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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各省份要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留经费缺口。同时,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费支出,不得举债进行校舍建设或改善办学条件,不得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挪用于化解债务、发放人员经费等其他用途。

  十二、加强农村“普九”债务的监督检查和信息交流工作。为确保偿债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工作小组将与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一起,一方面加强日常化债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要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化债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偿债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以及产生新债的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各试点省份偿债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加强化债试点工作的信息交流。一要建立每月报告制度。每月底,各地要全面汇总并上报本地化债试点工作的进展、成效和问题等情况。二要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即时报告制度。各地对化债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方面要及时处理,另一方面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三要建立化债信息联络员制度。各试点省份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联络,并将联络员名单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十三、各试点省份要认真做好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宣传工作。要及时把中央的化债政策传达到基层,使群众真正理解政策,避免出现不稳定因素。要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严格把握宣传尺度,在试点初期,少做公开报道;在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后,适当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层次。要严格遵守有关宣传纪律和报道规定,建立健全稿件送审制度,严格把握政策宣传口径,切实防止报道失实,确保新闻报道的正确导向。

  十四、以省为单位进行化债试点的省份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其他省份可参照本通知指导局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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