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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在偿债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优先顺序:优先偿还农村“普九”债务;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的欠债;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四)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存折),向偿债主管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偿债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及时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并对债权人申请进行备案。偿债主管部门将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财政国库部门,由财政国库部门直接将偿债资金从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拨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信用社)账号。

  工作小组通过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及时了解和监控各地偿债资金拨付进度和使用情况。省级偿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债务偿还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有条件的可对其偿债资金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地方偿债资金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按照中央要求自行制定。

  (五)实行偿债销号制度。偿债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学校,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十、各试点省份要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根据各县化债试点实施方案、审计认定的偿债额度,及时下拨省本级及中央安排的偿债资金,即时监控化债进度,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工作小组。省级和县级政府要对本地化债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作小组根据各地化债试点实施方案和有关材料,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各省份化债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十一、坚决制止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一)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各试点省份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举借主体、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地要积极研究制定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有关办法。

  (二)实行债务管控领导责任制。各试点省份要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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