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省份要在2008年3月10日前,将全省试点实施方案报工作小组审批。其他省份要选择2-3个县认真开展化债试点,督促和指导各试点县制定化债实施方案,并在完成对各试点县实施方案的审批后,报工作小组备案。
各试点省份的地方国有农场、林场、森工企业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必须纳入本省化债试点范围,不得遗漏。
中央直属垦区、林区、森工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工作小组审批。
在完成对各试点省份化债试点实施方案审批后,工作小组将与各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签订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责任书,并根据化债完成期限组织验收。
八、地方各级财政要努力筹措偿债资金,做好偿债资金保障工作。主要可从以下渠道筹集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财政给予的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助的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各试点省份省级政府承担统筹本省偿债资金的责任。偿债资金须足额安排,不留缺口。对于偿债资金来源不清楚、偿债资金未落实,或者将偿债资金的主要任务留给县乡的省份,工作小组将不批准其试点方案。
各地在筹措偿债资金过程中,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
中央财政依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校数、办学成本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对各地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给予适当补助。
九、农村“普九”债务偿债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一)省级偿债主管部门在审计核定各县上报的债务额以后,要确定全省的总体化债规划和年度化债计划,并把年度化债计划分解到各县,落实各县还债资金的中央、省、市、县分担比例。
(二)偿债资金使用专用预算科目。要建立和使用“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专用预算科目,偿债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