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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五)及时上报数据。县级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后,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统一要求,据实填写债务登记表格,及时将数据上报市级偿债主管部门。市级偿债主管部门对各县债务数据进行汇总后报省级偿债主管部门。省级偿债主管部门通过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及时将本省分县的有关数据上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六、在清理核实农村“普九”债务过程中,需要切实把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坚持先清理后化解。进行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是偿还农村“普九”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程序后,才能进入债务偿还程序。对不遵守这些工作程序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界定承担农村“普九”任务的学校。要以是否承担农村“普九”任务为标准,判断农村学校性质。没有承担“普九”任务的学校债务不属于化解范围。对综合类型的学校,要用一定的方法合理划分农村“普九”债务比例。

  (三)严格界定偿债内容。偿债内容要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坚决剔除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

  (四)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中的“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对为骗取偿债资金而伪造“白条”和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五)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利息问题。对农村“普九”债务中的高利率和复利问题,在清理核实过程中,要向有关债权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要说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说明过高利率和复利的不合法性。各试点省份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统一标准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利息问题。

  七、各试点省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完成农村“普九”债务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全省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化债的范围(农村“普九”债务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全省分县农村“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等;分县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化债政策(包括利息和“白条”处理政策、优先偿债顺序等);分县偿债资金来源及奖补办法;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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