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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农改〔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垦局、国家林业局计资司:

  为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农村“普九”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农村“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农村“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债务用途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支出。2005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农村“普九”验收的县(市、区,下同),债务计算时间截至2005年12月31日。

  二、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主体是地方政府。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市级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试点省份要成立由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的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领导机构。

  各试点省份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审计认定、资金筹措、组织化债和制止新债等工作。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指导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就地、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试点省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从2007年12月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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