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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的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主要通过局政府网站(www.sara.gov.cn)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联系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
  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依法不属于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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