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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宗教事务局相关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宗教工作透明度,促进科学行政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宗教事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便于公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信息综合处具体负责协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五条 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和宗教和睦。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七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属性。
  第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为:
  (一)局领导简介、机构设置、职能职责、联系方式;
  (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有关行政审批工作事项;
  (四)公务员考录,人事管理;
  (五)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事项;
  (六)主要工作动态;
  (七)有关统计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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