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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8〕14号)和2007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会议的部署,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决定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单位范围和申报数量
  创建活动以三级、二级综合医院为主,包括军队系统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
  各省(区、市)每年度申报的创建单位不超过4个,其中二级医院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二、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一)省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
  (二)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具有良好的中医药工作基础,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
  (三)认真执行《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等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
  (四)在中医药特色优势保持和发挥、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中医药融入全院医疗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创建单位应达到《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见附件1),并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报上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2)。省级综合医院直接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创建单位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开展实地评估。开展实地评估必须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必须有2名外省(区、市)专家,组长由外省(区、市)专家担任。具体评估标准《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三)评估合格的,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评估报告,提出审查申请。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部、总后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候选示范单位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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