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开展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发[2009]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更好地发挥现代流通业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先导性作用,根据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8]53号),商务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拟用3-5年时间,开展包括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示范技术在内的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作。通过示范创建,在全国范围内形成35-40个示范城市,70个左右示范园区,300家左右示范企业和一批物流示范技术。在总结示范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带动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整体水平的提升。2009年将首先开展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标准先行、科学评审。坚持标准先行,明确评审程序,规范评审方法,宁缺勿滥,确保评审认定工作程序合理、过程公开、结果公正。符合评审标准的,将由商务部分别授予“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园区、企业、技术)”称号。
(二)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物流示范工作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9年进行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的评审认定工作;第二阶段,从2010年开始进行现代物流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技术的评审认定工作;第三阶段,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广示范经验。
(三)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开展现代物流示范工作是商务主管部门推动现代物流发展的一项创新性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大胆探索和实践。要注重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推动示范工作深入开展。
(四)政策配套,注重实效。对列入示范工作的项目,商务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相应的政策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从税收、融资、土地等各方面给予扶持。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
流通领域物流示范城市(含计划单列市)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二)申报材料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文件。
2.申报城市申请报告书(申报要求见附件1)。
3.申报城市申报表(见附件2,共4张表格)。
4.申报城市交通及物流相关设施现状图。
(三)评审程序
1.各地申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物流示范城市原则上不超过2个。
2.专家评审。商务部委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考察和评审,确定示范城市。
3.结果公示。将示范城市在商务部网站公示。
4.发文公布。以商务部文件形式公布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名单。
(四)进度安排。
1.各地上报。2009年9月底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商务部。
2.专家评审。2009年11月底前完成。
3.结果公示。2009年12月底前完成。
4.发文公布。2010年1月底前完成。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开展物流示范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沟通。
联系人:仇亚童 尹虹
联系电话:(010)85093754、85093753
传真:(010)85093762
邮寄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邮政编码:100731
附件一: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申报指南
附件二: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申报表
商务部
二00九年八月 日
附件一:
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申报书要点
商务部流通领域物流示范城市项目,重点突出对申报城市商贸物流社会与经济影响力的综合考察,以全面反映申报城市流通领域物流需求、供给、运行效率、社会效益和环境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状况。申报城市须按照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和上报申请表格、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特别是申请书的编制应采用翔实的数据资料予以说明和分析。在填报过程中,须注意阐明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