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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


  邮件的投递方式主要包括按址投递、用户领取以及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

  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时,应清晰规范地加盖投递日戳。

  7.2.1.2 按址投递

  下列邮件应按规定实行按址投递:

  ──信件(保价信件除外);

  ──印刷品(无法投入到信报箱的除外);

  ──汇款通知、包裹领取等各类通知单。

  7.2.1.3 按址投递条件

  新建的企业、事业、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具备下列条件者,邮政企业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1周内安排投递:

  ──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服务人员的通行条件;

  ──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

  ──已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接收邮件的场所;

  ──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并已办妥手续的。

  7.2.1.4 用户领取

  对于下列情况,邮政企业可通知用户到指定地点领取:

  ──普通包裹;

  ──邮政汇款;

  ──保价邮件;

  ──存局候领邮件;

  ──投递到用户租赁的邮政专用信箱的邮件;

  ──无法投入信报箱的印刷品;

  ──单包不符、封皮或内件破损,重量短少或有拆动嫌疑,需要收件人会同拆验的邮件;

  ──有补收资费等其他原因需要收件人办理手续的邮件;

  ──其他无法按址投递的邮件。

  7.2.1.5 与用户协商

  对有特殊需求的用户,邮政企业可与用户协商,采取多种方法投递邮件。

  7.2.2 投递频次

  邮件投递频次应满足以下要求:

  ──城市每天不应少于1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不应少于5次;

  ──农村地区每周不应少于3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7.2.3 投递深度

  7.2.3.1 城市

  7.2.3.1.1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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