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汇兑全国联网网点,在收汇3天内应将取款通知单投递用户;
──邮政汇兑非全国联网网点,在收汇10天内应将取款通知单投递用户;
──邮政企业应在收款人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60天内,为用户兑领汇款。
6.3.4 其他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邮件全程时限,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国际邮件在国内部分的寄递时限,应参照国内邮件时限标准执行。
7 服务环节
7.1 收寄
7.1.1 收寄方式
邮政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如下收寄方式:
──窗口收寄;
──邮筒(箱)收寄;
──流动服务收寄。
7.1.2 收寄要求
7.1.2.1 业务资费
邮政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及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
邮政企业不应限定用户支付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不应以任何方式限定或指定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搭售其他商品。
7.1.2.2 封面和单据
封面和单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封面和单据中采用格式条款涉及用户权利和义务的,应当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
──邮政企业在收寄邮件时应清晰、规范地加盖收寄日戳等各种业务戳记;
──邮政企业应按规定向用户提供收据或发票等凭证,业务单据的填写应规范、明晰、完整。
7.1.2.3 禁寄和限寄物品
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并在营业场所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用户。
7.1.2.4 收寄验视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应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应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应不予收寄。
7.2 邮件投递
7.2.1 投递方式
7.2.1.1 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