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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严格限制的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粮食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深海养殖及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不予扶持的项目包括:原料主要来源自营基地、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三、扶持对象
  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立项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竞争能力强;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项目用地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
  ¬--经营业绩良好,连续两年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08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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