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临床科室和药剂部门负责人配备要求
临床科室负责人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开拓进取精神和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科室建设思路清晰,在本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的学术地位。负责人中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三级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应有具备高级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级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负责人中有具有中级以上中医专业技术任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六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级中医医院省级以上重点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省级中医药学术团体专业委员会委员。二级及以下省级中医医院特色(重点)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重点专科(专病)应确定学术继承人,学术继承人为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临床科室护理负责人应热爱中医药事业,经过系统的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操作培训,能熟练掌握中医护理知识和中医辨证施护技术,有良好的指导、协调、服务能力和较好的业务水平。三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护理负责人应具有专科以上护理专业学历和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下中医医院临床科室护理负责人应具有专科以上护理专业学历和护师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药剂部门负责人应熟悉中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良好的中药管理能力,非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中药基本知识的系统培训。三级中医医院药剂部门负责人中应有具备高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级中医医院药剂部门负责人中应有具备中级以上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把中医医院人员配备情况作为开展中医医院评价和检查工作的重要指标,同时在制定公立中医医院补偿政策等相关改革措施,以及安排医院建设相关项目时,也将作为重要依据。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中医医院的监督和管理,引导中医医院合理配备人员,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在新设置中医医院、对中医医院进行校验以及开展各项评审活动时,要严格按照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各级中医医院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自身情况积极查找人员配备方面的不足,制定人员配备的计划和措施,确保以中医药人员为主体,逐步达到本通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