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口支援工作应当坚持和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增加受援地区和单位的经济负担。
第七条 对口支援工作应当与县级中医院建设、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等工作紧密结合,加大对中医专科的扶持,研究推广中医、民族医适宜诊疗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中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部门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对口支援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对口支援工作总体规划,协调、部署全国性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口支援工作,对各地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
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对口支援工作,配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支援受援双方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受援医院落实对口支援任务,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立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开展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口支援工作纳入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目标责任制。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工作要将支援医院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对口支援工作所需工作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支出水平以及财力情况等合理核定。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支援医院为派出医师安排的有关人员经费补贴。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第三章 城乡医院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 对口支援双方应当明确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明确年度和中长期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签订对口支援协议书并切实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