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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3、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附三: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报送内容

标志编号

车牌号码

标志类别

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车辆型号

排放标准

国0/国Ⅰ/国Ⅱ/国Ⅲ/国Ⅳ/国Ⅴ

使用性质

营运/非营运

车辆登记日期

燃料类型

汽油/柴油/LPG/CNG/双燃料/其他

标志核发日期

标志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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