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3、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附三: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报送内容
标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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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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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类别
| 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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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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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
| 国0/国Ⅰ/国Ⅱ/国Ⅲ/国Ⅳ/国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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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营运/非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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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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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类型
| 汽油/柴油/LPG/CNG/双燃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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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核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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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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