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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企业申请生产许可时,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组分、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各组分含量及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中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当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且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

  (三)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机制。

  (四)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必须如实载明相关内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负责。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标注的名称、用途应当符合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中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应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不得夸大使用功能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上市销售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通用名称和含量。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或者实物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销售。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五)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者和餐饮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产品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采购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法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使用记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有效期限内的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食品销售者不得在食品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加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监测和抽查,核实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的情况,各监管部门要追溯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源头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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