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工作;
(二)将本行政区域已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名单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认定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四)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五)协助其他认定机构调查本行政区域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审批及管理情况。
第七条 国家采取以下措施促进网吧连锁经营业态的发展:
(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制定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时,优先考虑发展网吧连锁企业。网吧连锁企业可依据有关政策开展直营门店布点工作;
(二)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单体网吧经营场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为其提供简化便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承担相关公益性上网服务职能;
(四)研究出台网吧连锁企业的其他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家或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数量;
(三)符合连锁经营组织规范;
(四)所有直营门店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受过有关部门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做出的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申报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二)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不少于30家,且在3个以上(含3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直营门店。
第十条 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