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进口货物应返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缴纳入库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已经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款仍然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纳税地海关负责对进口企业报送的返税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文件,依据财政部批复文件开具《收入退还书》。
第七条 直属地海关负责对纳税地海关初审文件和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文件,转发财政部批复文件。
第八条 财政部负责对直属海关复审文件和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批复返税文件。
第九条 纳税地国库负责向进口企业划拨返税款项。
第十条 税务部门负责对进口企业收到返还税款后的核查,追缴进口企业骗取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返税款。
第三章 申报、审批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进口企业一般应在货物报关进口一年内,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返税。政策文件对返税期限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进口时间以海关接受企业正式申报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进口企业在申请办理返税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返税的书面报告;
(二)进口货物返税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格式见附件1、2);
(三)经海关、国库经收处(银行)盖章齐全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付汇证明联,加盖企业公章);
(五)进口配额证明或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六)进口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纳税地海关应在收齐进口企业返税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返税申请材料进行初次审核,需要审核确认的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