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服务期间,如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应及时处理并及时报服务省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应及时报全国项目办。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离岗未返、单方毁约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的,全国项目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严厉处分。
四、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项目办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将已有各项鼓励政策落到实处。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在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认定、自主创业、户口档案迁移等方面把相关政策落实好、衔接好,切实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要注意整合团内资源,为志愿者提供技能培训、见习实习、就业创业、小额贷款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项目办及服务单位要动员各方资源,积极为志愿者提供就业服务。努力为服务期满志愿者提供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为志愿者扎根西部基层创造有利条件。
五、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项目办负责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绩效管理,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志愿者的工作特性,以志愿者的思想状况、学习情况、服务业绩以及开展本职工作之外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为主要内容,专门制定西部计划志愿者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服务县项目办应在每年6月对志愿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种。其中,优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考核结果在全国项目办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证》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条 志愿者经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可参评县、市、省优秀志愿者;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参加中国十大杰出志愿者等奖项评选。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得申请延长服务期。
第三十一条 每年7月份,县级项目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离岗时间,并做好志愿服务鉴定工作;志愿者应与服务单位和县级项目办做好工作交接方可离岗。
第三十二条 全国项目办根据各地招募选拔、培训派遣、管理服务和就业服务工作情况,建立指标考核调控制度,在次年的招募派遣中增加或削减其指标。
第三十三条 各级项目办日常工作原则上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中完成。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本地区志愿者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原《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
根据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原
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精神,由共青团、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成立全国、省、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由高校团委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联合成立高校项目办。根据工作需要,由服务县所在地区的地(市)级团委、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成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服务地(市)、县领导小组和项目办。各级领导小组和项目办负责西部计划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各级项目办设在团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为进一步落实“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的工作职责,促进西部计划的规范管理,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特制定本《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