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垦管理部门可在中央财政补助的贫困农场扶贫资金中按不高于1.5%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扶贫项目前期调研、评审论证、资金报账、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宣传等。省以下农垦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贫困农场不得再提取有关管理费用。
第六条 贫困农场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机构、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大中型基建项目。
(六)购买小轿车、移动电话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中央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方垦区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贫困农场具体标准和重点扶持名单:
中央直属垦区贫困农场具体标准和重点扶持名单由垦区扶贫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并在垦区内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农业部审定,由农业部报财政部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具体标准和重点扶持名单由兵团扶贫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结合兵团实际情况确定;地方垦区贫困农场具体标准和重点扶持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垦区实际情况确定。各地方垦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确定的贫困农场具体标准和重点扶持名单,应在垦区内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农业部在前款规定报送财政部备案的名单基础上,确定中央分阶段重点扶持的国有贫困农场名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中央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各地方垦区省级扶贫(农垦)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财政)部门立足国有农场改革与发展要求,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的原则编制本垦区(兵团、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农场扶贫开发规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方垦区贫困农场扶贫开发规划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中央直属垦区贫困农场扶贫开发规划经农业部审定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农场扶贫开发规划、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共同确定当年补助给各地方垦区的贫困农场扶贫专项资金额度,由财政部将预算文件及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同时抄送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管理部门。
第十条 各地方垦区省级农垦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贫困农场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贫困农场扶贫资金数额,在农业部确定的重点扶持贫困农场名单范围内,确定当年拟扶持的贫困农场及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