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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7]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北京、天津、上海)财政厅(局)、农垦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贫困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制定了《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贫困农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国有贫困农场(以下简称贫困农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农场是指中央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方垦区所属的,自然条件差、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落后、长期亏损或微利、资产负债率高、人均收入原则上低于本垦区平均水平60%的农(团、牧)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农场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不含以工代赈资金部分)以及中央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方财政相应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贫困农场发展的扶贫资金。
  第四条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中央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分别列农业部部门预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资金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管理,其他相关管理执行本办法。
  用于地方垦区的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列中央补助地方专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贫困农场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农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当地资源发展生产。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场道路、桥涵、基本农田(含草场)、小型农田水利、危旧房改造、人畜饮水、通水通电等方面建设。
  (二)生产发展: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方面的发展,具体包括新品种引进、良种繁育、实用技术(技能)培训和技术推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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