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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3.1.1 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2 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3.2.2 事先向丙方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
  3.2.4 向丙方支付输配电服务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2.5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3 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 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3.2 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 与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3.4 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4 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 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 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4.3 事先向丙方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
  3.4.5 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4.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5 丙方的权利包括:
  3.5.1 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5.2 向甲方收取输配电服务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5.3 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5.4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不同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输电通道。
  3.6 丙方的义务包括:
  3.6.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3.6.2 按本合同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输配电服务。
  3.6.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3.6.4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甲方合理的用电需求。
  3.6.5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
  3.6.6 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7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第4章 过网电量和负荷

  4.1 本合同各方同意,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丙方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为兆瓦时(MWh,计量侧为甲方侧)。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一。
  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的每年8月,三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的合同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10月底以前,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年购售电量,并与11月底前签订下一年度的输配电服务合同。
  4.2 甲方最大负荷为兆瓦(MW),最小负荷为兆瓦(MW),年度平均负荷(即乙方直接交易容量)为兆瓦(MW)。
  4.3 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合同三方协商结果,制定日直接交易上网电量发电计划曲线和日直接交易用电计划曲线,并分别下达给乙方和甲方执行。
  4.4 在任何时段,乙方实际运行曲线与丙方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按照《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5 如甲乙两方预计次月直接交易电量将发生变化,则最迟于次月1日之前3日与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在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月度交易计划滚动调整。甲方实际月度用电量与月度计划电量偏差在+3%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计划电量。
  4.6 违约电量
  因甲方、乙方或丙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97%时,低于合同电量97%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

第5章 供电方式

  5.1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同意:
  5.1.1 [  ][4]通过丙方   千伏(kV)      线路供电。
  5.1.2 [  ]通过甲方或乙方/和乙方的自有 千伏(kV) 线路供电。

第6章 输配电价和辅助服务

  6.1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为,输配电损耗率为。批文标题及文号:。(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进行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如通过甲方或乙方/和乙方的自有线路供电,则按另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6.2 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为
  6.3 合同三方同意,在有关辅助服务单独核算政策规定出台之前,由丙方根据系统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标准的要求,组织提供辅助服务,甲方、乙方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第7章 电能计量

  7.1 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以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依据(详见附件二)。
  7.2 计量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8章 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
  8.2 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
  甲、乙两方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按照《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确定的原则进行结算。
  甲方超出月度直接交易计划电量3%以上部分按目录电价的110%与丙方结算。
  8.3 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清算
  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的电量清算结果,确定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
  8.3.1 甲方与丙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清算
  当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小于累计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时,甲方需要与丙方进行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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