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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
  (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10.7 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11章 不可抗力

  11.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1.1.1 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需要;
  1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1.1.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1.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1.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因此而扩大部分的损失。
  11.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则双方首先应努力调整当年余下的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1.5 不可抗力造成的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报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12章 争议的解决

  12.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0]:
  (1)双方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3章 适用法律

  1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章 合同生效与期限

  14.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1) 双方已与有关电网企业签署《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合同号      )[11];
  (2) 本合同相关的试点实施方案已通过国家电监会等单位审定;
  (3)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已向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完成相关备案流程。
  14.2 本合同有效期:自日起日止。

第15章 其他

  15.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12]
  附件一:直接交易购售电量计划(甲方侧)
  附件二: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本合同附件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5.4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5.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5.6 本合同签订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网企业与用户之间已经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政府、监管机构协调。
  15.7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5.8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9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送有关部门备案清单如下:
  送 电力监管机构[13],  2 份;
  送           份。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一:
  直接交易购售电量计划(甲方侧)
  (          分至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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