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2当甲方月度用电量小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103%:
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甲方月度用电量;
7.4.3 乙方按照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结算。
7.5 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清算按如下方式进行:
7.5.1 若乙方年度上网电量小于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且小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则按照乙方年度上网电量作为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清算。
7.5.2若乙方年度上网电量大于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且小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则按照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作为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清算。
7.5.3 若乙方年度上网电量大于或等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则按照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清算。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直接交易电费=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
8.2 双方协商同意[5]:
8.2.1 [ ] 甲乙双方直接结算。
8.2.2 [ ] 甲乙双方委托承担输配电服务的
电力公司/
电网公司进行结算。
8.3 若采用8.2.1条方式结算,则结算流程如下:
8.3.1甲方预付电费,双方协商预付周期,余额低于该周期预付电费的25%时,乙方负责提醒甲方续费,如余额为零,乙方不再继续提供直购电量,直至甲方恢复续费,由此产生的年度电量偏差视为甲方原因产生的偏差。
8.3.2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7.1条确定的电价,根据直接交易计划,以
日为周期向乙方预付电费,次年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电费后,向甲方开具《预付电费收据单》,并传真给甲方,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或派人直接送达[6]。
8.3.3 双方委托承担合同电量输配电业务的
电力公司/
电网公司出具结算电量数据。
8.3.4 乙方应在收到承担合同电量输配电业务的
电力公司/
电网公司结算电量数据后,对直接交易电量在2个工作日内准确填制《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并传真给甲方。
8.3.5 甲方在收到乙方传真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后应尽快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修正后,乙方将修正后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传真给甲方,如甲方在收到传真后
个工作日内不通知乙方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7],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或派人直接送达。
8.3.6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给甲方。甲方收到正确无误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在
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开具的上一周期《预付电费收据单》原件。
8.4 若采用8.2.2条方式结算,则相关约定在另行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中明确[8]。
8.5 存在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电费结算和支付。
8.6 输配电服务费(过网费)和网损电费的结算在甲乙双方与
电力公司/
电网公司另行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中明确。
8.7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颁布的《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合同双方提供的银行帐户资料如下:
甲方: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帐 号:
。
乙方: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帐 号:
。
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帐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账户。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第9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9.1 合同变更与修改
9.1.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9.1.2 合同期内,如甲方用电需求计划超出约定的合同电量,如果乙方能满足甲方需求,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如果乙方同意变更合同电量,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9.1.3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购售电义务,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9.2 合同转让
未经电力监管机构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或部分转让合同电量[9]。
第10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违约的处理原则
10.2.1 违约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支付违约金、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该方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 对于4.4条中的违约电量,责任方按
元/千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违约电量×
元/千瓦时
10.4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
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10.5 除另有规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将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
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0.6 合同解除
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方未及时支付或预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得到纠正;
(2)乙方持续
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电;甲方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