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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促进和规范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提高合同谈判效率,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充分组织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09-0513)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09-0514)(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和大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认真推广使用《示范文本》。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开展直接交易时,应参照《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二、有关各方应将所签《合同》分别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关各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三、《示范文本》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使用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市场监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GF-2009-0513

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二○○九年七月

使用说明

  一、《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双方签订购售电合同。
  二、《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双方签订长期(一年及以上)购售电合同时使用。
  三、《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1],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大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合同。
  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目  录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第2章  双方陈述
  第3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章  电能交易及辅助服务
  第5章  供电方式
  第6章  电能计量
  第7章  交易电价与电量结算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9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第10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第11章 不可抗力
  第12章 争议的解决
  第13章 适用法律
  第14章 合同生效与期限
  第15章 其他

  附件一:直接交易购售电量计划(甲方侧)
  附件二: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合同编号:     )

直 接 交 易 购 售 电合 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甲方即大用户):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2]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售电人(乙方即发电企业):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乙方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鉴于:
  (1)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    兆瓦(MW)或变压器容量为    兆伏安(MVA)的用电企业。
  (2)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发电厂,装机台数为  台,分别为  兆瓦(MW)   
  台(  年投产)、  兆瓦(MW)  台(  年投产)、  兆瓦(MW)  台(  年投产)、  兆瓦(MW)  台(  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计量点:指经甲乙双方及输配电服务方确认的本合同中直接交易购售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2合同电量:指经甲乙双方协商,由本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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