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考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审核、公示期间,申报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取消申报资格。
十、申报煤矿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该矿当年申报资格外,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十一、对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有关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集团公司应给予适当奖励或相应的政策优惠。
十二、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考核办法(试行)中涉及有关规定解释
1.重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透水、火灾等险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2.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大中型井工煤矿分别不低于3年、1年、4个月;小型井工煤矿分别不低于2年、8个月、3个月。
3.井工煤矿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露天煤矿采出率: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采煤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露天煤矿采出率不低于97%。
4.设备完好率:是指〔(完好设备台数)/(设备在籍台数+租〈借〉入台数-租〈借〉出台数)〕×100%。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
八条所列15种情形。
附件3 □□□□□□
20 年度
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井工煤矿
申
报
表
矿井名称:
隶属关系:
所在地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制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填 表说 明
一、申报表首页右上角“□□□□□□”为编号。其中第一个“□”为省份简称,如河北省填“冀”;第二个“□”为煤矿性质,“1”代表“国有重点”,“2”代表“地方国有”,“3”代表“乡镇煤矿”;第三个至第五个“□”为自然序号(三位数),各省(区、市)从001号开始;第六个“□”仅用于中央企业经营管理的煤矿,填“Y”表示是“中央企业经营管理的煤矿”,其它煤矿不填。
二、井工煤矿基本情况中“矿长安全资格证”是指矿长本人所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井工煤矿主要指标情况”表中“传感器种类”指“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等;“数量”指各种传感器数量之和。
四、“井工煤矿主要指标情况”表中人员管理系统情况“监控范围”应填“全矿井”或“部分区域”。
井 工 煤 矿 基 本 情 况
矿井名称(全称)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联系人及电话 | |
“六证”取得情况 | 采矿许可证 | 证号: | 有效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证号: | 有效期: |
煤炭生产许可证 | 证号: | 有效期: |
矿长资格证 | 证号: | 有效期: |
矿长安全资格证 | 证号: | 有效期: |
营业执照 | 证号: | 有效期: |
生产能力 | 设计能力 | 万吨/年 |
核定能力 | 万吨/年 |
申报年度原煤产量 | 万吨 |
可采储量 | 万吨 | 主要煤种 | |
煤层平均厚度 | 米 | 煤层最大厚度 | 米 |
煤层平均倾角 | 度 | 煤层最大倾角 | 度 |
主要灾害类型 | |
瓦斯等级 | 相对涌出量 m³/t, 绝对涌出量 m³/min |
鉴定等级: 低瓦斯□ 高瓦斯□ 突出□ |
采煤方法 | | 通风方式 | |
采煤工作面个数及产量 | 合计 | 个 | 万吨 |
综采 | 个 | 万吨 |
高档普采、普采 | 个 | 万吨 |
炮采 | 个 | 万吨 |
其他 | 个 | 万吨 |
掘进工作面个数及进尺 | 合计 | 个 | 米 |
综掘 | 个 | 米 |
炮掘 | 个 | 米 |
其他 | 个 | 米 |
在册职工人数 | | 从事井下作业人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