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明确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09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明确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检函[2008]5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2008年第11号公告,规定自3月1日起执行新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自动许可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为避免执行新目录给口岸通关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经商环保总局等有关部委,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装运前检验施检日期为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属于列入新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但原属允许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在企业进口废物原料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报检规定的情况下,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按照原允许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进口废物原料环控标准的相关规定。装运前检验施检日期为3月1日以后的一律执行新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二、对于提单(或运单)日期为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来自装货地或发运地未列入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12号公告规定的“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装货地或发运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清单”内的废物原料,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提单(或运单)日期为3月1日以后的,一律执行新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三、对于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已签发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视为继续有效。对于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3月1日后签发的上述许可证件,应执行新的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企业应提供相应类别的进口许可证件。

  四、与已注册境外供货企业供货种类相关的限制进口、自动许可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类别划分,暂按照《2008年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种类涵盖海关商品编码对应表》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