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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暂行规定

  (五)国家科技计划支持通过审核的联盟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同时,根据国家目标和关键产业技术创新需要,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联盟承担项目。

  (六)在联盟建立共同投入机制的基础上,国家科技计划创新支持联盟的方式,积极探索无偿拨款、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七)联盟内各成员应签订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建立规范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有关科技计划根据各自的管理程序反映和征集联盟的科技需求,并依据各自的管理程序进行评审、立项、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联盟理事会根据联盟协议确定的技术创新方向,以及各有关科技计划的定位和支持重点,由理事长单位代表联盟向科技部提出项目建议,获得批准后,依据各有关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课题)。

  第七条 联盟理事长单位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并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负责。联盟内部建立责任分担机制,理事长单位据此向课题承担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建立决策、执行、监督评估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科技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科技监督评估机构加强对联盟执行项目的监督检查,联盟内部也要成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自我监督与评估机制。

  第九条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项目或课题在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或撤销。如遇作为联盟成员的课题承担单位中途退出联盟,应由联盟理事会提出调整或撤销课题的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如果作为项目组织单位的联盟发生解体,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十条 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管理,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以及各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所有。

  (二)联盟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依据联盟协议在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中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许可实施及利益分配,以及联盟解散或成员退出的知识产权处理方案。对于知识产权约定不明确的项目不予立项。如联盟及课题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约定,5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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