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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暂行规定
(国科发计[2008]338号)

  第一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有效组织模式。为推动联盟发展,引导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联盟是指: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共同的发展需求为基础,以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研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和合作组织形式。
  第三条 国际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等)积极支持联盟的建立和发展。经科技部审核的联盟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审核的程序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在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中,理事长单位是联盟的责任主体,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的法律责任,重大事项须由联盟理事会审议,有关职责和管理程序遵照各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国家科技计划支持联盟的原则和条件:

  (一)符合国家战略目标。联盟的技术创新方向应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确定的任务,以及国家产业、环保和能源等政策,符合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方向,符合区域支柱产业发展的重点。

  (二)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联盟的组建应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共同需求,代表了产业技术创新的方向,符合产业发展的趋势。
  (三)联盟的技术创新应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联盟的研发项目具有产业代表性,技术突破能够解决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对产业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四)联盟应以企业为主体。充分体现产学研结合。联盟必须有行业骨干企业和创新企业(试点),必须有研究型高校和高水平科研机构参加,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内应具有前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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