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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生产企业取得进口环节消费税返税款后,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的,应及时追回所返税款,并移交财政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职责及程序
  (一)备案。
  生产企业申请返还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应准备以下材料到所在地专员办提请备案: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类型说明(分为单一型生产企业和复合型生产企业,单一型生产企业是指仅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复合型生产企业是指生产但不限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
  3.企业生产概况,具体包括本企业生产的乙烯、芳烃类产品目录及产品说明,石脑油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投入产出比、石脑油的其他用途、财务核算办法;
  4.《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见附1)。
  年度终了以及企业进口的石脑油用途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到专员办重新备案。
  (二)申请审核。
  在申请返税前,生产企业应向专员办报送以下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返税文件;
  2.《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见附2,一式四份);
  3.购货合同、进口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商务部出具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明细表》(见附3);
  6.《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7.产品销售明细表及销售收入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
  8.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
  9.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专员办职责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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