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
 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农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报告
 (1982年5月5日,1982年5月19日国务院批转)


  近两年来, 广大农村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许多生产队往往只掌握包产的数字,不能确切地掌握社员超产的数字和自留地产量数字。由生产队层层上报的粮食产量数字往往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特别是预计产量数字差距较大,给各级领导编制计划、安排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国务院于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五日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改革统计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同意成立农村抽样调查队,开展农产量抽样调查工作。为了贯彻这一通知的精神,国家统计局最近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统计局以及有关院校的同志进行了多次研究,总结了过去农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经验,并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全国农产量抽样调查试行方案>>。现将方案的基本内容和贯彻执行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抽样方法。根据我国地域辽阔、农业生产情况复杂、各地粮食亩产水平悬殊很大的情况和国家计划管理的需要,采取按前三年平均粮食亩产高低排队,实行等距抽样,即每间隔一定的距离抽选一个样本的方法,实行等距抽样,即每间隔一定的距离抽选一个样本的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五段抽样。为了把抽样误差控制在2%以内,确定按以下比例抽选:1.省、市、自治区抽选20%左右的县;2.抽中的县内一般抽选七个公社;3.抽中的公社内耽般抽选三个生产队;4.抽中的生产队内抽选七至十五个块;5.抽中的地块内抽选十个左右的小面积(十平方市尺)的样本.这样,全国抽样数目大致为四百七十二个县,三千三百个公社,九千九百个生产队,八万多地块,八十万个小面积样本.被抽中的县、公社、生产队,在一定时期内要固定下来,进行连续观察;地快和样本则按各季节的作物长势,在调查前临时抽选。采取上述抽选样本的方法,可以用较少的样本,取得较高的准确性。同时,可以及时算出全国的和分省、市、自治区的粮食总产量,也可以算出所有抽中的县、公社和生产队的粮食总产量。
 二. 调查办法.夏收、早稻的秋收,都要在作物收割前进行产量预测,在收割期间实行产量实测,分别取得夏收、早稻和秋收的预测和实测产量资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