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残老或无家可归而留院的治愈者应协助民政部门创造条件适当集中,经当地政府批准形成自然村或养老院。卫生部门可定期派员访视诊疗。
第八条 各级皮防机构的领导人员要精干,应由能正确执行各项方针政策、德才兼备、熟悉业务、身体健康的干部担任。领导班子不健全的应及时调整。
第二章 麻风病人的发现与治疗
第九条 皮防机构应采取多种方法,尽早发现麻风病人,如开设皮肤科门诊、开展线索调查、重点普查、病人家属检查、团体健康检查等等。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都应注意发现麻风病人。
为鼓励发现病人,可推行“报病奖励”办法,经专业防治机构复查确属新病例时,对报病者应给予奖励。所需经费由卫生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条 麻风病院当前主要收治多菌型病例、复发、耐药病例、发生严重并发症病例以
第十一条 各级专业防治机构要重视和做好院外防治工作,对未入院或未愈出院的现症足期的规则治疗,以控制传染,提高治愈率,防止产生耐药,减少复发。
对院外治疗的现症病人, 县(市)皮防机构要每年全面复查一次, 及时做好疗效鉴定。
第十二条 对临床治疗者要继续巩固治疗:少菌型病例巩固治疗时间不少于三年,多菌型病例不少于五年,复发和耐药病例应适当延长巩固治疗时间。在巩固治疗期间每年检查一至二次。
第十三条 麻风病人发生其他疾病需要综合医院诊治时,有关医院应积极给予救治,以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否则要追查责任。
第三章 麻风病院(村)的管理
第十四条 麻风病院(村)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以医疗工作为主的方针, 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尚无皮防所(站)的县、市、院(村)必须承担院外的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教育, 落实各项政策。 要教育职工安心麻防工作,发扬救死扶伤和献身精神。要教育病员安心疗养,遵守院规,与医务人员密切合作。
第十六条 在病人入院后一周内,医生要完成完整的病历书写(包括体检、查菌、切取病理组织),制订治疗方案。医务人员要坚持查房制度和送药看服,保证正规治疗。要积极预防和治疗足底溃疡及各种畸形,教育病人懂得保护肢体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