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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条例

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条例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卫生部发布)


  为在本世纪内在全国范围基本消灭麻风病,现颁布《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条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麻风防治专业机构、 防疫站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加强领导 健全机构

 第一条 各地政府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5〕50号和国务院国发〔1980〕278号文件,把麻风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制定防治规划,适当安排防治经费,解决好防治机构设备、药品和防治人员的待遇等问题。
 第二条 麻风病流行的省(市、区)、地、县应建立健全皮肤病防治所(站、院),其规模、编制、职责等,由省卫生厅(局)确定;病人较少者可在防疫站内设皮防科(组)或指定专人负责。各级皮防所、站,应设在城内,以利开展工作。
 第三条 皮肤病防治所(站、院)及防疫站皮防科(组),在卫生部门领导和上级专业机构指导下,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麻风病的宣传、调查、治疗、管理、科研等工作,并为基层医疗单位培训皮肤病防治人员,逐步健全基层防治网,全面深入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为利于早期发现麻风病人和开展院外治疗,可开设皮肤科门诊。各级防治机构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麻风病统计报表,并建立健全麻风病人登计表册,积累流行病学资料,分析研究流行趋势。
 第四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都有防治麻风病的责任,发现麻风病人时应即时转报当地专业防治机构或防疫站的皮防科(组)登记管理;医院的皮肤科还应即时给予治疗;流行地区的大、中专医学院校应适当增加麻风课时。
 第五条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承担全国麻风病防治、科研和培训的技术指导任务。
 第六条 原则上今后不再新建麻风病院(村),个别地区确实需要新建时,应建在城镇附近。
  在院内病人不断减少的情况下,麻风病院(村)的调整,由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决定。进行机构调整时,麻风防治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被调整的院(村)改为皮防所(站)迁至城内,医务人员要充实提高,以利加强院外社会性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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