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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出租港澳台连环画等书刊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严禁出租港澳台连环画等书刊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


  近年来,在广东、福建等沿海城镇不断发现港、澳、台出版的连环画等书刊在租书铺摊公开出租,有的已流入四川、贵州、湖南、广西等内地。其中以连环画居多,有的以期刊形式每周或每月出一期。内容大多是荒诞、神怪、色情、凶杀一类,低级庸俗;有些画面猥琐,不堪入目。
  这类坏书的流传,腐蚀毒害青少年的心灵,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应当坚决加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租书铺摊从文到之日起,一律不准再出租、出售港、澳、台出版的书刊、连环画。
 二、港、澳、台出版的连环画不得作为贸易进口,不准销售。
 三、请各地文化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租书铺摊手中流传的港、澳、台书刊、连环画,进行一次清查。对于反动、淫秽、凶杀、荒诞一类,应予以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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